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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廠計畫(工廠毗連農地變更工業用地)條件與限制

依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產業園區外之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時。

2.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

3.原廠及擴展工業均屬低污染事業。

4.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5.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1.5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5公頃者,不在此限。)

6.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10公頃。

7.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10%之土地作為綠地。

8.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9.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2次為限。

10. 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

1.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工業使用產業園區面積5公頃。

2.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申請面積1~10公頃。

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需變更使用分區為工業區。

三窯業用地變更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4 條

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